(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79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