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砚秀、钟砚香、钟砚娥诉被告钟念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砚秀,钟砚香,钟砚娥,钟念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钟砚秀,女。原告钟砚香,女。原告钟砚娥,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茂松,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念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砚秀、钟砚香、钟砚娥诉被告钟念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砚秀、钟砚香、钟砚娥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砚秀、钟砚香、钟砚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砚秀、钟砚香、钟砚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钟砚秀、钟砚香、钟砚娥负担。审 判 长 李 雯审 判 员 易珈羽人民陪审员 箫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