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8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梓桐信用社与方香妹、汪樟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梓桐信用社,方香妹,汪樟桃,余炳富,余富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840-2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梓桐信用社。代表人:章黎明。被执行人:方香妹。被执行人:汪樟桃。被执行人:余炳富。被执行人:余富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6月2日,本院委托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方香妹、汪樟桃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向阳巷3幢102室住宅(建筑面积为96.12平方米)房地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78万元。2015年8月10日10时至2015年8月11日10时止,2015年9月1日10时至2015年9月2日10时止,本院两次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10月8日10时至2015年10月9日10时18分止,本院第三次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买受人熊亚梅(身份证号:)以29.4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方香妹、汪樟桃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向阳巷3幢102室住宅(建筑面积为96.12平方米)房地产归买受人熊亚梅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熊亚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熊亚梅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