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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石仲保字第1号申请人贺某某。被申请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30号8楼。法定代表人李汶格。申请人贺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衡阳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该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贺某某向衡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永兴集团所属的永兴商贸城*单元或该公司名下与该商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衡阳市嘉华花苑**号房产做担保(位于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内环南路***号,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开发字第0****号)。衡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本院予以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永兴商贸城**单元0**1号商铺(位于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号)或与该商铺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贺某某所有的衡阳市嘉华花*栋2*3号房产(位于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内环南***号,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开发字第0***4号)。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禹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志军校对责任人:王禹打印责任人:刘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