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凤琴与山东省临朐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琴,山东省临朐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于凤琴。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朐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84号。法定代表人张玉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凤琴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朐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