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正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877号罪犯吴正钦。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2)昆铁中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正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云高刑复字第1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吴正钦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39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5分。如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10次获奖励分共25.5分;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3分,同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获奖励分2分;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该犯本次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吴正钦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正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正钦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