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汤光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878号罪犯汤光辉。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3)珠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汤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和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汤光辉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并担任监区勤杂,能主动协助警察维持监内秩序,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79.7(省积)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04.8分。如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9次获奖励分共25分;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4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因在积委会岗位上表现突出先后8次获奖分共27分;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2014年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20分。该犯已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汤光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汤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光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