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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一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玉坤与滨州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坤,滨州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461号申请人姜玉坤,个体。被执行人滨州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渤海三路538号。法定代表人:付英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姜玉坤与滨州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北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