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目青与朱忠民、董继成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目青,朱忠民,董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王目青。被告:朱忠民。被告:董继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目青诉被告朱忠民、董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目青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丰思国审 判 员 冯冬梅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务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