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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目青与朱忠民、董继成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目青,朱忠民,董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王目青。被告:朱忠民。被告:董继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目青诉被告朱忠民、董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目青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丰思国审 判 员  冯冬梅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务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