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书森与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森,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松池。刘书森诉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