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书森与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森,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松池。刘书森诉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