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锋诉被告朱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289号原告崔建锋,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朱建召,男,生于197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建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禹州市。负责人朱建召。原告崔建锋诉被告朱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变更诉状,诉讼标的由1229000元变更为229000元。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2367.5元,由原告崔建锋承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冰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