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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运义与吴振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运义,吴振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杜运义。被执行人吴振永。杜运义申请执行吴振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运义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振永自动履行债务43126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吴振永的本案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