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淳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972号本院2015年9月23日对原告钱奉强诉被告江苏、翁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杭淳商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杭淳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二组证据“打印件,加盖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公章”有误,补正为“打印件,加盖浙江泰隆银行业务公章”。(2015)杭淳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三段第行“通过蔡斌转交9.5元。”有误,补正为“通过蔡斌转交9.5万元”。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