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兰长宝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长宝,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1350号原告兰长宝,男,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6号-6-769室。负责人王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凤娜,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兰长宝与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长宝、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凤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粗磨工,开始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08年开始每三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11年开始每五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未休年假工资,被告一直不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2002年5月至2015年8月未休年假工资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2002年5月至2015年8月未休年假工资17931元。被告辩称,原告已经变更其诉讼请求,应该重新仲裁。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是2008年开始生效的,故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008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每年休病假超过3个月,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自2013年9月开始,由于被告搬迁,原告一直处于休假状态,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证明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2、治疗审批单一份,证明原告系职业病患者,每年都有一个阶段需要治疗。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看不清楚。3、银行对账单(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证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工资支付主体及时间,也无法证明原告享有带薪年休假。4、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单,证明被告工商登记变更期间,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住院病历一组(2008年至2015年),证明原告自2008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休病假超过三个月,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兰长宝于2002年5月入职到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任粗磨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原告患职业病,至2014年,原告每年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2015年2月份以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工资,2015年原告住院治疗1个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安排带薪年假。2015年8月17日,原告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年假工资,该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累计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本案中,原告兰长宝从2006年开始因患职业病每年需要住院治疗,至2014年度,每年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且住院期间,被告正常向其支付工资,按上述规定,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2015年,原告因治疗职业病住院治疗1个月,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2015年尚未终结,原告能否享受带薪年假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情形尚无法确定,更无法计算原告主张的应休年假工资,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长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兰长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帆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