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粟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粟渊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363号原告:李秀英,女,1968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粟渊雷,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秀英诉被告粟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由于原告李秀英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粟渊雷的地址不正确,现原告又提供不了被告粟渊雷的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粟渊雷送达法律文书。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英的起诉。诉讼费7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林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