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瑜茹与张季、梁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茹,张季,梁新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507号原告张瑜茹(曾用名张玉茹),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博乐市温泉县。被告张季,女,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梁新泉,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瑜茹与被告张季、梁��泉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瑜茹诉称,2015年2月3日被告张季向原告张瑜茹借款共计5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张季于2015年3月5日偿还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张季与被告梁新泉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瑜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元,退还原告张瑜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