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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占春与陈震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春,陈震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815号原告刘占春,男,199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陈震球,男,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原告刘占春诉被告陈震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震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震球拖欠原告工资6500元,至今未付,原告持有被告所打欠条,经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工资(欠条),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500元未付;被告陈震球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核实,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聘请员工。2015年3月27日,被告陈震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刘占春在江南美任职期间工资从2015年1月20日-2015年3月24日上午,共产生工资65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工资,虽经原告催收未果,致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占春为被告陈震球提供劳务而产生债务,被告出具工资(欠条)后未能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刘占春要求被告陈震球支付工资款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震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震球支付原告刘占春工资6500元。限被告陈震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震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