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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德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大连人:董霖。被告:孙德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雪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人民陪审员  张明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译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