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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利浩瑞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贾天龙、王辉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利浩瑞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贾天龙,王辉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利浩瑞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责人黄玉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天龙,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辉旗,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利浩瑞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天龙、王辉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主债务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在我院有多起涉及执行的案件,均无法执结;担保人王辉旗请病假休息已有一年之久,每月只发1300元的工资维持生活,无固定住所;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工商企业登记均无财产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临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沈自章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彦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