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志花与阿里木·玉素甫、阿依加马力·阿布力米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5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花,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阿里木·玉素甫,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市,。被执行人:阿依加马力·阿布力米提,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11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0元、执行费2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加玛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