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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福平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福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472号罪犯张福平,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虎刑二初字第0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福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款人民币106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14���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并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丁山监狱警官印兰梅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福平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平,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福平,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9分。2014年6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受贿赃款人民币1066500元已予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未履行,被法院查封房产一套。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福平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不明,本次减刑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2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