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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建素与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素,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315号原告:赵建素,职业不明。委托代理人:吕天平,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素与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建素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干闻宇人民陪审员  徐和岳人民陪审员  管金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