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与郭燕纯,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泰思鸿电子商行(经营者郭植洪)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郭燕纯,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泰思鸿电子商行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uegge。委托代理人彭晓笛,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凤梅,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燕纯,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山联西新村九巷*号。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泰思鸿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遗漏1A093柜。经营者郭植洪,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山联西新村九巷*号。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燕纯、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泰思鸿电子商行(经营者:郭植洪)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郭燕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该案涉及商标专用权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原告诉求涉及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该案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该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原告在诉状中的事实理由部分陈述,涉案“J-LINK”、“SEGGER”商标“在相关公众的认可度及知名度非常高,该商标所标示的仿真器早已被电子开发工程师及相关电子产品的销售者熟知,且被广泛应用,用户覆盖中国多个省市,销售区域遍及美国、中国、德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众多国家,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认为‘J-LINK’、‘SEGGER’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本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是在请求法院确认“J-LINK”、“SEGGER”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提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郭燕纯据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原告、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