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曾常平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07号罪犯曾常平。2010年1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撤销缓刑,与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常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其曾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苏刑一终字第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曾常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曾常平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60分。2014年12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2月、2015年5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曾常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属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首次减刑应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常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