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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赵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558号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丽娜,女,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赵志勇,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志勇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荣国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长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