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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盛辉、杨烨、孙青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金初字第7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责人韩东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辉,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杨烨,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孙青根,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盛辉、被告杨烨、被告孙青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对被告盛辉、被告杨烨、被告孙青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