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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2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轻工机械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轻工机械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283-1号原告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8299号(华东汇峰钢材物流港内)。法定代表人张仁峰,职务总经理。被告泰安市泰山轻工机械厂,住所地徐家楼民营工业园灵芝路。法定代表人李瑜,职务董事长。原告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山轻工机械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泰安市泰山轻工机械厂名下银行存款112256.5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