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康立强与孙伟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立强,孙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康立强,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孙伟财,住长春市。执行担保人赵晶岩,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康立强与被执行人孙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立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孙伟财在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公司2014年的年金保险分红保单现金价值人民币39446元及利息;担保人赵晶岩自愿替被执行人孙伟财偿还康立强人民币40000元。需等待被执行人孙伟财在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的年金保险分红到期后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世平审 判 员 孟 珍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