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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作商、谢炳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谢作商,谢炳吉,薛思伟,谢丙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444号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飞云、章林,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谢作商。被告谢炳吉。被告薛思伟。被告谢丙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作商、谢炳吉、薛思伟、谢丙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债务并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谢炳吉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审  判  员  葛建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