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中盈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中盈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46号原告:王文娟,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1520。委托代理人:何泳宏,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盈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治平。委托代理人:邓紫聪,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明,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娟诉被告中盈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周桂颜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泳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紫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12310009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室,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3月31日前将该房产交付给原告,另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1977100元,但被告截至2015年8月3日为止,仍未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此,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201412310009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已付的购房款1977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后来,由于被告业务发展需要,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分期返还购房款的请求。但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购房款,双方就购房款的返还问题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实际上原告以被告逾期交付房屋为由解除合同,是为了实现一次性收回购房款的目的。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但因被告经营问题,需要分期返还购房款,被告确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涉讼房屋交付予原告。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3、2014年1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凭证原件1份;4、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原件1份;5、汇款凭证复印件2份;6、2014年12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7、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交易信息复印件2份;8、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复印件1份。证据3-8,用以证明原告已依约支付首期款予被告,证据8中2014年12月16日的一笔100万元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购房款。9、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原件1份;10、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件3页;11、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原件1份。证据9-11,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2、贷款直通发放借款凭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银行已将贷款26804500元汇至被告账户。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8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确已收到证据3-8的购房款。对证据9-12无异议。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1、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2、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原件1份;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证据1-3,用以证明涉讼房屋于2014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备案。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2月31日,被告中盈地产有限公司(出卖人)与原告王文娟(买受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1231000902),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室(以下简称为“涉讼房屋”),合同总价为1977100元,首期款988550元自本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剩余房款988550元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被告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及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交易所登记备案,备案号为房交F581083号。2014年12月30、31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另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7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贸大道6号中盈广场**-**室共二十七房(连涉讼房屋在内共二十八房,以下简称“涉讼二十八房”),原告应向被告合共支付首期款26804500元,剩余房款合共26804500元原告应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2014年12月11日至12月16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支付首期购房款26804500元。2015年1月29日,原告与案外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一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该行借款26804500元用于购买涉讼二十八房,并将涉讼二十八房抵押予该行,且已办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同年2月26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将涉讼二十八房抵押贷款26804500元汇至被告账户。另查明,涉讼楼盘于2014年10月13日经竣工验收备案。诉讼中,被告承认辩论终结时尚未将涉讼房屋交付予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照准。合同解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的购房款1977100元,被告应予以退回,原告该项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文娟与被告中盈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1231000902)。二、被告中盈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房款1977100元予原告王文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96.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