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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初字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于文千与袁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千,袁新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初字597号原告:于文千,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袁新超,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文千诉被告袁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