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马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马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627-1号原告:张伟,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马钱,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马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齐有田代理审判员 赵焕娟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