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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世双与张哲、刘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双,张哲,刘小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刘世双。被告张哲。被告刘小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双诉被告张哲、刘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双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刘世双负担。审 判 长  辛宏伟人民陪审员  武学成人民陪审员  张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