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世双与张哲、刘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双,张哲,刘小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刘世双。被告张哲。被告刘小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双诉被告张哲、刘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双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刘世双负担。审 判 长 辛宏伟人民陪审员 武学成人民陪审员 张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