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苏州日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亚杰冷弯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日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锡亚杰冷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759号原告苏州日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胥路598号。法定代表人卢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静华,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亚杰冷弯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坊前新风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日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昌公司)与被告无锡亚杰冷弯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昌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日昌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此款已由日昌公司预交),由日昌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