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金福与邱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2714号原告:张金福,农民。被告:邱通生,农民。原告张金福诉被告邱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福诉称:2012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本金760万元,被告将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合广场5-1-901的写字楼抵押给张金福,但是经原告催要,截止到2015年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127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张金福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住址且不同意以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本院无法确认被告主体是否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420元,退回原告张金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静波审 判 员 史 婷代理审判员 董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乘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