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薛建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1664号罪犯薛建仁,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黄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建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0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六个月,罚金已交纳6000元。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薛建仁减刑一年十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薛建仁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薛建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薛建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建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