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希全与高朝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全,高朝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李希全,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高朝显,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希全与被执行人高朝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希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