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秦毓书与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毓书,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毓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毓书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提出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上诉人秦毓书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作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并进行住房安置。被上诉人认为,根据《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村3社5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不是住房安置的对象。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实质是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先申请行政机关协调、裁决。现上诉人未经协调、裁决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关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起诉条件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为由,裁定驳回秦毓书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