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新芳申请执行赵鹏飞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高新芳,男,汉族。被申请人:赵鹏辉,男,汉族。高新芳诉赵鹏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临民瓦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鹏飞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高新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赵小莉系赵鹏飞之妻(身份证号4111221985100860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赵鹏飞或赵小莉价值3980元财物或现金待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保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