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杜娟兰与神木县锦马油料有限公司加油站、李瑞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13号申请执行人杜娟兰,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神木县锦马油料有限公司加油站。被执行人李瑞堂,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杜娟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锦马油料有限公司加油站、李瑞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锦马油料有限公司加油站、李瑞堂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锦马油料有限公司加油站、李瑞堂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所有案款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