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34号原告:何某甲,职工。被告:何某乙,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考虑到组建家庭不易及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