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心峰与刘代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心峰,刘代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148号原告赵心峰,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武城县。被告刘代申,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夏津县。原告赵心峰与被告刘代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地址,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不能送达,也无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经释明,原告仍未在预留的期间内提供被告的地址,或者预交公告费用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公告费应当属于其他诉讼费用范畴,在法庭通知其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赵心峰负担。审 判 长 毕研凯人民陪审员 李 坤人民陪审员 祖昕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