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王某。汉族。被告马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