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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王某。汉族。被告马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