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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06号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任玉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堂,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刘桂凤,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赵胤,男,住龙港区。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韦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