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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石永与杜同庆、石荣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杜同庆,石荣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石永,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新堂,居民。被告杜同庆,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新光,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荣祥,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诉被告杜同庆、石荣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永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