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石永与杜同庆、石荣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杜同庆,石荣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石永,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新堂,居民。被告杜同庆,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新光,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荣祥,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诉被告杜同庆、石荣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永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