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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把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把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把某某,天祝县赛什斯镇某村*组**号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天祝县赛什斯镇某村*组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把某某申请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法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把某某案款64480.0元,承担执行费867.2元。本院已执行43000元,尚有214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因有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法执字第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佐年审 判 员  王德民代理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金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