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把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把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把某某,天祝县赛什斯镇某村*组**号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天祝县赛什斯镇某村*组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把某某申请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法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把某某案款64480.0元,承担执行费867.2元。本院已执行43000元,尚有214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因有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法执字第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佐年审 判 员 王德民代理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金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