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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法民小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龚明友与被告陈波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法民小字第13号原告龚明友,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华,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波,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友与被告陈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友于2015年10月23日以遗漏案件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明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明友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龚明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辰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