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法民小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龚明友与被告陈波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法民小字第13号原告龚明友,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华,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波,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友与被告陈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友于2015年10月23日以遗漏案件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明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明友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龚明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辰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