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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叶青华吴国洲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华,吴国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叶青华,男,生于1958年9月6日,汉族,荆门市人。被告吴国洲,男,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华与被告吴国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青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青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青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胡昌银人民陪审员  任显荣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