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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140号本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对上诉人张长伟、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朱文彬、俞冬喜、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保民二终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十页第6行至7行中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3元,由上诉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21.5元,由上诉人张长伟负担16521.5元。”为笔误,应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3元,由上诉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834.5元,由上诉人张长伟负担14208.5元。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