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140号本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对上诉人张长伟、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朱文彬、俞冬喜、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保民二终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十页第6行至7行中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3元,由上诉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21.5元,由上诉人张长伟负担16521.5元。”为笔误,应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3元,由上诉人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834.5元,由上诉人张长伟负担14208.5元。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