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德明申请执行王光旭、吴学秦冻结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9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明,男,194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光旭,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吴学秦,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光旭、吴学秦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德明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963元、申请执行费11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学秦的银行存款8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巧俐 百度搜索“”